江苏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1.4.2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4.3  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1.4.4  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分工合理、执行顺畅、运转高效,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2  组织体系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水利、环保、广电、通信、电力、农林、交通、海洋渔业、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1.1  气象灾害信息来源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信息;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应向当地气象台提供气象灾害情况。

  3.1.2  气象灾害信息内容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以及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气象灾害灾情,包括因气象服务而减少损失的情况等。

  凡符合《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规定报送标准的,应当按其规定的格式、标准和程序报送上述内容。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3.2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的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  预警级别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定为四级预警:

  3.4.1  级预警(红色)。在省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特别严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

  3.4.2  级预警(橙色)。在省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严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

  3.4.3  级预警(黄色)。在省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较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

  3.4.4  级预警(蓝色)。在省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一般)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2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

  4  应急响应

4.1  启动应急预案

  4.1.1  一级启动。在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级气象灾害预警,由省气象局请示中国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4.1.2  二级启动。在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省气象局应当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4.1.3  三级启动。在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所在市气象局应当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4.1.4  四级启动。在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气象局应当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所属气象台应当按照以下应急程序做好响应工作:

  (1)一级响应:

  中国气象局发布一级启动响应命令后,省内各级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业务单位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省气象局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直属业务单位的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省气象局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应当加强与中国气象局各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要加强对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市、县(市、区)气象台的天气预报、预测技术和产品的指导,及时向市、县(市、区)两级气象台发布指导产品;

  省气象局应当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省气象局应当及时将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全省气象部门通报;

  气象灾害发生后,省气象局应当积极配合中国气象局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省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相关省(市)气象局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市、县(市、区)两级气象局及其直属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市、区)两级气象局直属各业务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地市、县(市、区)两级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发生地市、县(市、区)两级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相关市、县(市、区)两级气象局通报。

  (2)二级响应:

  省气象局发布二级启动响应命令后,省气象局及其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和有关市、县(市、区)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省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省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中国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向市、县(市、区)两级气象台发布指导产品;

  省气象局应当及时向省政府和中国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省气象局应当及时将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全省气象部门通报;

  灾害发生后,省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省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相关省气象局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市、县(市、区)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市、区)气象局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地市、县(市、区)气象局应当根据省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发生地市、县(市、区)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相关市、县(市、区)气象局通报。

  (3)三级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三级启动响应命令后,市气象局及其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和县(市、区)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市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市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

  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市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相关市气象局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县(市、区)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地县(市、区)气象局应当根据市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发生地县(市、区)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相关县(市、区)气象局通报。

  (4)四级响应:

  县(市、区)气象局发布四级启动响应命令后,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市、区)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县(市、区)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市气象局和本级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县(市、区)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市、区)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相关县(市、区)气象局通报。

  4.2.2  各级气象台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4.2.3  其他各部门应当按照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立即做好相应的应急启动工作。

4.3  应急通信方式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

4.4  灾害评估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重大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5  信息发布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

4.6  应急结束

  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决定终止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外,省内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终止,由省内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装备保障

  5.1.1  以现有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5.1.2  建立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5.1.3  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气象台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5.1.4  有关单位应该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机制。

5.2  技术保障

  5.2.1  省气象局应当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2.2  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5.3  宣传、培训和演习

  5.3.1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御重大气象灾害知识的宣传。

  5.3.2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演。

  6  后期处理

6.1  灾害成因分析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本级政府。

  各级气象台应当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

6.2  灾害保险证明

  各级气象台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7  奖惩

  7.1  奖励

  7.1.1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1.2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7.1.3  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  责任追究

  7.2.1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2.2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气象局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