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安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38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9

淮安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有效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作用,提升全社会防灾避险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加快推进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积极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着力健全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联动工作机制,努力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传播广泛、应对高效,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工作目标。加快构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网络体系。力争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与接收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接收“盲区”。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淮安市行政辖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十三类重大灾害性天气,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

第二章  组织保障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市政府成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气象局、经济信息化委、农委、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安监局、城管局、民防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旅游局、海事局、应急办,省洪泽湖渔管办,淮安日报社、广播电视台、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

第六条  组织保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流程和应急联动机制。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预报准确率,提升灾害预警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形成市、县(区)密切衔接、规范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及时对发布预警信息的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增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能力,提高应对处置水平。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指挥全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督查、指导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协调处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组织召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制作与发布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决策建议;总结分析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经验;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气象局: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加强气象灾害天气的监测网络和预报预测业务能力建设,负责重大气象灾害研判和预测,确定预警级别和发布区域;负责十三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制作发布及影响评估工作。

市水利局(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调市防指成员单位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预警的气象灾害种类和程度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利用自有传播设施迅速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教育局:当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在5-10分钟时间内向各大、中、小学及幼儿园传播,组织指导本系统应急防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及科普教育工作。

市民政局: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并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传播;负责气象灾害发生后灾情收集汇总工作,并实现与气象部门的灾情信息共享。

市安监局: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督查指导气象高敏感安全生产重点单位灾害防御工作。

市城管局: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在5-10分钟内通过本部门集中控制的电子大屏幕向公众传播,同时要求非集中控制的由社会管理的电子大屏幕及时滚动播放。

市民防局: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利用自有传播设施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应急办:负责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协调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指导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市广播电视台:确定气象灾害信息传播联系人,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绿色通道,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的5-10分钟内,负责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防御知识等内容在电视台作滚动字幕播出和电台全文播出。

淮安日报社: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有关重大气象灾害报道及气象灾害评述刊载。

淮安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确定气象灾害信息传播联系人,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绿色通道。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负责利用短信平台在5-10分钟内通过绿色通道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行传播,同时利用其管理范围内的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多种手段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农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旅游局、海事局、淮安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利用自有传播设施迅速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制作气象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

(一)信息发布范围、级别和发布流程

根据我市气象灾害发生、发展特点和影响程度,对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十三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建立快速发布机制。根据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按照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个等级(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蓝色、黄色和部分橙色气象灾害预警,由市气象局提出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具体内容,发布至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人员。对部分橙色和红色气象灾害预警,由市气象局提出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具体内容,发布至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人员,同时报送市领导小组。发布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气象灾害或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需经市领导小组批准。

(二)发布与传播方式

1.预警发布:当预计将发生灾害性天气,并符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时,气象部门应于10分钟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将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具体内容发布到市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同时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及联络人、气象信息员发送预警信息。

2.信息传播: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按照要求,第一时间优先向应急指挥责任人以及受气象灾害影响区域内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市广播电视台按照要求,第一时间采取增播、插播、增加播报频次和电视屏幕上滚动字幕等形式发布。对于边缘地区和特殊群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利用各种特殊有效手段及时通知到达,消除手机短信等发布方式可能形成的盲点。预警信息发布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播电视台应及时将发布情况向相应管理部门作出报告。其他成员单位、联络员、气象信息员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5-10分钟内通过自有传播资源进行传播。(传播方式及频次表见附件)

第九条  气象灾害预警联动。各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监测预警信息互联互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学校、社区、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气象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给受影响群众。

第十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解除。经预测,气象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明显减轻,气象部门根据规范要求经原渠道发布灾害预警解除信息。

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评估。重大气象灾害影响后,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气象灾害影响损失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灾害影响评估,将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并通报成员单位。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适时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联席会议,总结、安排、部署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加强组织协调,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健全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防御责任人和联络人以及接收预警信息方式(传真),并把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信息传播部门要落实业务单位或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并建立严格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制度,同时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通信保障。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畅通的通信网络。广播电视台、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单位要积极提供技术支持、短信发送绿色通道及其他软硬件保障。

第十五条  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准确提供信息,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防止歪曲报道、恶意炒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信息传播和应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加强督查考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联动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是市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主要依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办法的建议。

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管委会和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联动保障方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本系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组织落实本辖区、本系统内气象灾害应对和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方式及频次表

 

传播媒介

传播方式

 

责任单位

部分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手机短信

13类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息全网发布;台风、寒潮、全区暴雨(雪)和大雾、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息全网发布

发布与解除各1次,如有更改视情况加发。

市移动、联通、电信公司

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及联络人、气象信息员、敏感行业用户,成员单位责任人和联络人

市气象局

 

滚动字幕

红色首次发布后每15分钟发布一次;橙色首次发布后每30分钟发布一次,直至解除。

市广播电视台

 

 

红色发布后每30分钟发布一次,橙色首次发布后每30分钟发布一次,直至解除。

市广播电视台

网站、96121声讯电话、农村大喇叭、电子显示屏

 

一直保留,直至解除。

市气象局

蓝色预警、黄色预警、部分橙色预警

手机短信

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及联络人、气象信息员、敏感行业用户、成员单位责任人和联络人

发布与解除各1次,如有更改视情况加发。

市气象局

 

滚动字幕

黄色、部分橙色预警首次发布后每12小时发布一次,直至解除。蓝色预警不发。

市广播电视台

 

 

黄色、部分橙色预警首次发布后每12小时发布一次,直至解除。蓝色预警不发。

市广播电视台

网站、96121声讯电话、农村大喇叭、电子显示屏

 

一直保留,直至解除。

市气象局